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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相关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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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

2013/5/29 17:25:46

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,照顾收件人、寄件人合理需要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,海关予以免征。

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过手续。

四、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过手续,

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91日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(1994774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重要提示:

1.当商品的实际价格超过海关文件规定的核定价格3倍以上的时候,海关将按照货物的实际加固计算税款。

2.商品的实际价格以同类商品在中国市场的行情价为参考标准,而不是美国的销售价。

3.物品价值不达1000元人民币但数量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,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被要求退运。

4.海关认可商品上原装标签价格,以及正规发票价格。但是手写标签和自制发票的价格是不被认可的。